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股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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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华文摘》2010年第7期157-158,共2页

摘  要:蒋建湘在《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撰文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了原国有公司出资人缺位的问题,但接下来的问题是,该法规定的出资人的其他一些重要职责,如“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却还有待相关制度的完善。诚然,就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股东来看,其必然会努力维护自己作为出资人的权益,根本不会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同时,股东也会竭力激励代理人以实现委托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关 键 词:国有资产出资人 股东 诉讼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 《法律科学》 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 出资人缺位 

分 类 号:F279.2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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