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清算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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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娟[1] 李伟毅[2] 

机构地区:[1]山东英才学院 [2]山东财政学院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10年第3期30-32,共3页

摘  要: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算企业财产、收同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应进行清算的企业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只要进入清算,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复存在,会计核算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税务处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关 键 词:企业清算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新税法 《企业破产法》 持续经营假设 国家税务总局 《公司法》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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