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韩成军[1]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89-95,共7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9BFX001)
摘 要:一个制度存在并发挥作用,必须有坚实的基础来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独特定性以及法律监督与侦查、公诉等具体职权的关系导致其在理论上尤其是诉讼理论上备受争议。到目前为止,对检察权的性质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和理论界还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与检察权性质的探讨相伴而生的是对检察职能的探讨,而检察职能配置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似乎可以归因于立法上的缺陷。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是如何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则是与检察权的性质和职能密切相关的问题。宪法学者对于检察理论的关注度仍然有待加强。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性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检察权相关问题争论的来源。作为有着独特知识体系和关注焦点的宪法学界,不应仅仅将视野局限于宪法解释学。在权力的特性、权力划分的依据、权力行使的原则等与宪法学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宪法学界可以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并进而对检察理论作出独到精辟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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