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年龄歧视是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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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月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0年第3期123-128,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年龄歧视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歧视现象,但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均未禁止该类年龄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中设定年龄上限有违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年龄上限设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相抵触。非公企业在招聘中的年龄上限要求一般也有违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劳动就业权之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消除年龄歧视,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与社会权中对国家积极作为的要求相契合,应尽快通过禁止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关 键 词:劳动就业 年龄歧视 平等原则 社会权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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