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应设立公诉案件“控告才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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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葛壮[1] 张亚杰[2] 

机构地区:[1]上海市社会科学院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3期148-153,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被害人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并未实质性发挥主动作用。在立法层面,尽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试图为被害人权益保护提供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效果不佳;在司法实践层面,实务部门积极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虽然社会效果明显,但因欠缺理论依据而名不正、言不顺。在公诉案件中应设立"控告才处理"制度,对有些纯粹侵犯公民私人权益、对国家、社会利益没有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只有在被害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国家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被害人行使控告权作为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的启动按钮。

关 键 词:公诉 控告才处理 刑事和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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