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会计处理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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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彩虹[1] 

机构地区:[1]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广州510330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4期26-2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方案,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该种做法将导致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数额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不一致。

关 键 词:被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投资方 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准则 股票股利 账务处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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