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例制度: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实现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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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静波[1] 连宏[1] 

机构地区:[1]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出  处:《前沿》2010年第4期100-103,共4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行政法制由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三个环节构成,立法是设定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执法是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纠纷的解决依法保证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的过程,公民处于主动地位。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行政法法制的重心是平衡,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本文通过对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石的平衡论基本观点的分析,具体论述了行政判例制度在平衡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中的平衡作用,运用平衡论阐释了行政判例制度的平衡性与引导性价值取向。

关 键 词:行政判例制度 结构性均衡 平衡性 引导性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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