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买卖价差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度量的适用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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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爱萍[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会计系,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7期130-133,共4页Statistics & Decision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G0205-70572092)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7JJD630009);2006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6-0565)

摘  要:做市商的买卖价差被认为是在知情交易者的预期损失和流动性交易者的预期收益之间的权衡,买卖价差中的不利选择成本在西方被广泛运用来反映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但是运用买卖价差对我国证券信息不对称进行研究却发现我国深沪两市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均小于欧美和香港市场,这与我国作为新兴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严重的情况不符。究其原因,我国为集中竞价的拍卖市场,不存在做市商或造市者,买卖价差不能被认为是做市商或造市者的盈利来源,所以不能正确反映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关 键 词:买卖价差 信息不对称 做市商 拍卖市场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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