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跳槽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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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扬 

出  处:《人才资源开发》2010年第4期43-43,共1页

摘  要: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乙某,男,25岁,原系甲公司职工。 案情简介:乙某2006年7月经招聘到甲公司设计室从事钢板仓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通过一年的工作实践.乙某已熟练掌握钢板仓设计技术.并于2007年由甲公司出资参加了专业性脱产培训.成了公司的技术骨干。

关 键 词:职工跳槽 培训费 违约金 公司职工 应当 被申请人 设计工作 2009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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