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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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跃刚 

机构地区:[1]辽宁煤炭实业集团

出  处:《会计师》2010年第3期41-42,共2页Accountant

摘  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场所必须由其法人的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变化紧随现代税制发展方向,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税收协作;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总分支机构 所得税制度 法人资格 国际税收协作 国际竞争力 国际惯例 规模经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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