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债务重组及或有应付金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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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凤云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鹤岗市阀门厂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年第9期51-51,共1页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第8条规定;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7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 键 词:债务重组准则 会计处理 现金清偿债务 组合式 资产公允价值 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清偿债务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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