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教唆犯性质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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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亮[1] 游洪升[1] 贾长森[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11期143-143,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教唆犯是指在故意实施教唆行为,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的教唆犯。教唆犯是从属性和独立性的辩证统一,那么独立教唆犯作为教唆犯的一种,其本身就是相对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结合的产物。

关 键 词:教唆犯 独立教唆犯 教唆行为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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