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调整定点药店审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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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5期47-47,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5月1日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满一年,经福建省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具备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关 键 词:审定标准 厦门市 定点药店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定点零售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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