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追究社保欠费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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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5期67-67,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主持人:江某于2005年9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其所在企业未按实际工资总额为其缴纳2000年5月至200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企业为其补足差额。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2003年10月至11月的社保差额(自2005年9月起往前追溯24个月),同时答复2003年9月及之前的诉求已过时效,不予受理。

关 键 词:社保 劳动保障部门 期限 责任 欠费 社会保险费 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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