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错误告知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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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蕊 

机构地区:[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6期49-5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由于复议期限没有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期限,对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将如何获得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耽误复议期限制度,那么,适用该条有关耽误复议期限的规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 沈阳市 原告 辽宁省 宅基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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