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情节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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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玉俊 严妍[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8期11-12,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案情与争议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信息工程专业在校大学生.其于2009年1月开设黄色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视频。该黄色网站的会员注册和点击黄色电子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李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的淫秽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开设黄色网站期间.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互联网传播 司法认定 黄色网站 情节 牟利 信息工程专业 广告联盟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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