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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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传表[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90-94,共5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抗诉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抗诉监督必然导致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有可能改变原裁判。可见,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之间必有冲突。然而,二者之间存在深层次的一致性,司法公正是判决获得既判力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抗诉监督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在我国,抗诉监督与既判力原则之间还未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还需不断完善抗诉监督制度,以使二者达到协调。

关 键 词:抗诉监督 既判力 冲突 协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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