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缺陷评析的再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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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海盛[1] 

机构地区:[1]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70-72,共3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存在赔偿范围不完全、责任性质不清问题,但总体上还是统一的、明确的、系统的。然而,却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具体、对债权人保护不充分、举证责任分配不均等。公司人格否认是应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且经由法官判例而产生的衡平性规范,在法律技术上不仅抽象模糊,而且只是例外和补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要坚持慎重原则,二要把握现有公司法律,准确适用,三要参照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关 键 词: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 有限责任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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