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拟制与推定——兼论《刑法》第267条第2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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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敏[1] 

机构地区:[1]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71-74,共4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拟制与推定虽然有时在法律效果上是相同的,但是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有利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拟制犯罪人不能反驳,对于推定犯罪人可以举证反驳。纵然是不可反驳的推定,犯罪人也可以对基本事实或推定事实是否真实举证反驳。由此可见,若将某一法条界定为拟制或推定的程序性后果是截然不同的。而且,拟制和推定直接影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

关 键 词:拟制 推定 携带凶器抢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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