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潜在普通股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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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婧[1] 张伟[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5期27-2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要求具有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在判断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时,现行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惯例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假设转换法,即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就已转换成普通股,

关 键 词: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单项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每股收益 国际会计惯例 现行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23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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