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哲玮[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86-94,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现有研究并未区分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Beweislast)和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美国证明责任中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概念及其关系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之间有十分重要的关联。如果以德国法为参照系,那么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在逻辑起点、适用对象和结构地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而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美国证明责任理论对改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制度上和理论上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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