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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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璐[1] 缪宇[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28-36,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不以违法性为要件,污染者也不能以达标排放为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不因补充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关 键 词:环境污染责任 违法性 免责事由 数人侵权 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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