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之法的起源及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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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东升[1] 王晓漫[2] 张国英[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军医学院 [2]河北省石家庄建国中医院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中外教育研究)》2010年第3期198-198,共1页

摘  要:一、法的起源 法作为与阶级和国家密不可分的社会现象,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的。 原始公社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始于人类的产生到奴隶制的形成,持续约数百万年。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在大自然面前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决定了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法的起源 生产资料公有制 本质 人类历史 社会现象 历史条件 社会形态 

分 类 号:F124.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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