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形式的理论分析——“大庆联谊案”、“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诉讼形式比较  被引量:6

Theoretical Analysis About The Practical Mode For Class Action Over Securiti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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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斌[1] 

机构地区:[1]人民法院报社,北京100062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116-119,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禁止以代表人诉讼形式立案,但实际上允许在审理中推选代表人。在近年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中,共同点是以单一诉讼或共同诉讼立案,但在诉讼中均适用合并审理;这些案件,既有代表人出现,也有程度不同的统一裁判的努力与结局,其中的"东方电子案",因其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法官依职权启动了合并审理,探索性适用典型诉讼,统一赔偿标准与结案方式,从而表现出与英国加入制集团诉讼更接近的特征,产生了较理想的审判效果,但其代表人与集团律师的缺失也使集团诉讼的制度功能受到限制。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实践表明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侵权领域应尽快放行。

关 键 词:证券民事侵权 群体诉讼 集团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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