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偏颇及其矫正——以《劳动合同法》为分析考察对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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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连营[1] 郑磊[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90-96,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建设研究"(06BFX014);郑州大学2009年研究生教育支持基金项目"税制改革的立宪主义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来的状况表明,偏颇的立法是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回溯性考察可以发现:各方利益博弈的不充分与策略选择的非制度倾向、立法机关权衡利益的偏颇是影响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整合效用的两个关键因素。为此,必须超越"行政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完善社会立法中权利配置和作为立法程序正当化装置的公民参与机制。同时,也需要一种全新的"立法者的立法学"。

关 键 词:立法 《劳动合同法》 利益博弈 利益衡量 “立法者的立法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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