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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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11期67-67,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郑某在某邮政局下辖的邮政所从事邮政投递业务,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郑某要在邮政局规定时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商品分销、代收话费等工作。郑某在为邮政所从事投递业务时,邮政局为他提供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给他发放了工作证牌、工作服及在银行开设工资账号并发放了固定的工资报酬,但未给郑某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郑莱在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获得了邮政局“优秀投递员”的表彰奖励。请问,本案中郑某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邮政局 代办员 投递业务 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商品分销 办公场所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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