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再诉问题比较研究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魏海深[1] 卢瑜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河南郑州450001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49-52,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许多制度直接借鉴了民事诉讼的成熟规定,然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借鉴民事诉讼撤诉的同时,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关于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两者则截然相反。行政诉讼中撤诉后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通过与民事诉讼撤诉再诉制度、国外行政诉讼撤诉再诉制度的对比分析,并基于行政诉讼法目的,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撤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撤诉 行政诉讼法 不予受理 诉权 

分 类 号:D915.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