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权利救济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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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焱白[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111-119,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9GG-02)

摘  要:劳动基准法虽具公法性质,但亦属于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权利(力)主体则有劳动者和国家。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时,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则有劳动监察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这两种救济程序存在一定的重合,而这种重合导致了程序冲突,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协调。

关 键 词:劳动基准 权利救济程序 劳动监察 劳动争议处理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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