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无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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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弘[1] 尹颖舜[1] 张娜[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0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调解应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对调解协议中处分的标的物上是否有案外人利益,即当事人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这一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在大力倡导以调解方式结案、促进司法和谐的背景下,应注意防止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

关 键 词:调解方式 处分权 所有权人 第三人利益 行为 财产 查封 事实清楚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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