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之申请的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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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东[1] 熊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0期39-4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将限制出境措施确定为执行威慑措施,但是未对限制出境的审查原则、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应对书面提出的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申请采取形式和实质一并审查的原则,对申请内容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估,从而做出判断。其程序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限制出境申请的决定。对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适当的担保,避免因权利的滥用而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 键 词:被执行人 审查原则 出境 民事诉讼法 申请内容 申请执行人 效果性 适当性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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