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限制中的对象限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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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贤东[1] 

机构地区:[1]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企业经济》2010年第5期162-164,共3页Enterprise Economy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没有对"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予以解释界定,导致众说纷纭,实践中无所适从。本文根据保险法原理和客观实际,对"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进行专门的分析界定,以利实践参考。

关 键 词: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原则 家庭成员 组成人员 

分 类 号:F840[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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