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教育升格为规定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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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卫生》2010年第6期8-8,共1页China Health

摘  要:卫生部日前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要求国家、省、市、县各级均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或有科室负责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每个机构配备人员不少于2人。

关 键 词:健康教育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机构 专业机构 医疗机构 卫生部 

分 类 号:R19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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