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须核实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瑕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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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忠江[1] 杨华[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10年第6期72-74,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新修订的《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见新《保险法》第31、39条)。因为没有此规定前,企业为职工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企业对其职工才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职工投保。而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为其职工投保,无须经职工同意,给企业为其职工投保带来了便利。

关 键 词:人身保险利益 《保险法》 劳动者 立法瑕疵 保险公司 劳动关系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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