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存废问题刍议——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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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琳[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6期124-12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进行了补充性修正。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在赋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保障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制度修正又产生了新问题,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都会增加。本文指出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应该是在《民事诉讼法》做全面修订时,将该项规定予以废除。

关 键 词:管辖权下放性转移 程序利益 诉讼经济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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