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职的刑法控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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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安异[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6期45-49,共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经济刑法的功能性缺陷与对策研究"(资助编号:200804403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第168条的"严重不负责任"非指一般性地违反职责或义务,也不是简单的法益侵害或开放的构成要件,而是对国家的失信,对国家委托的失职,且已达到"严重"的程度。在国企投资失职行为中,贪胜的对赌式投资、过于自信的违规操作、严重的决策失误等,都是对国家委托的失信,符合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行为特征,应承担刑事责任。因相关知识薄弱而进行不平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涉及几个方面,不可一概而论。

关 键 词:严重不负责任 国企 投资失职 失信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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