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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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朱励[1] 方祺江[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74-75,共2页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

基  金:安徽财经大学青年项目"我国税收协定争议仲裁解决研究"(项目编号:ACKYQ0919);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海外投资企业避税地避税及其立法规制研究"(项目批号:2009SK1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四方面的内容。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基于保护"居民纳税人"的利益而设计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居民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待遇。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不仅体现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而且在我国国内税法中也有较多的反映。

关 键 词:税收 无差别待遇 居民 国民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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