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数额”的罪量刑量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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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楠 

机构地区:[1]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2期13-1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陕西集资诈骗第一案:2004年9月,张涛虚假出资登记注册。成立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的经营模式,但实际中却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同年11月,郝永生化名张锦贵,虚假出资成立陕西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套用益万家公司的运作模式。由于该公司发展会员较少,不久即无法经营。当其得知张涛打算注销益万家公司时。即找张涛商谈收购事宜,由郝出资2万元收购。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量刑 虚假出资 经营模式 登记注册 购销服务 非法集资 公司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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