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全裁定的执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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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小冬[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102-110,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机构对裁定进行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的被申请人,可以采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本文认为,诉讼保全的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也不宜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立法对行为义务缺乏有效执行措施是导致行为义务"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强制措施的适用并不能真正保障行为义务的实现。欲想在制度上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对间接执行方式的承认。

关 键 词:依职权执行 审执分立 间接执行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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