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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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续晓红[1] 王贞杰[2] 

机构地区:[1]哈尔滨铁路局财务处 [2]鸡西建华皮带机厂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年第16期89-89,共1页

摘  要:2007年1月1日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减值会计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发现固定资产发生诸如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或经济性贬值等有形或无形损耗时,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运用,对我国传统会计观念造成很大冲击,它将引发许多新会计问题。

关 键 词:资产减值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2007年 实体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 可收回金额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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