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救济程序中律师辩护:从扩大参与面到检验有效性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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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而启[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75-85,共11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法官事实认定的心理学分析>项目资助;批准号:09YJC820058

摘  要:获得有效律师帮助制度不仅追求控诉方与辩护方攻防力量的平衡,更追求律师和当事人地位关系的平衡。对抗制国家未受有效律师帮助的救济制度建立在公平审判原则基础之上,其特点:一是针对辩护律师消极履行辩护职责侵害被追诉人利益的行为。二是一种刑事程序之内的权利救济方式。在通常情形下,英美国家检验被告人未受有效律师帮助的标准采"行为瑕疵"和"不利后果"双重要件。在我国刑事救济程序中为追求扩大律师辩护参与面上的力不从心,可以考虑确立被告人未受有效律师辩护的权利救济制度。

关 键 词:无效律师帮助 扩大参与面 检验有效性 行为瑕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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