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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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雅胤[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0

出  处:《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61-63,共3页Journal of Suzhou Education Institute

摘  要:法官的庭外调查过程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是一种自向证明的过程。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也即法官履行裁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职责,享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改革后,仍然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这是由于其在我国有一定的确立基础,受到我国历代审、侦一体化立法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的影响。尽管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有其存在合理性,但是在立法、执法各个方面都有其弊端。建议立法应要在法官的执法素质和检察院的监督力度上有所加强。

关 键 词:法官庭外调查权 确立基础 弊端 完善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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