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最新疑难案例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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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艳[1] 张铭训[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0年第3期8-16,共9页

摘  要: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关 键 词:信用卡犯罪 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银行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刑法修正案 非法经营罪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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