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的归责基础——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为契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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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为波[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7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引言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在明确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同时,强调指出,“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关 键 词:法律适用问题 醉酒驾车 犯罪案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归责基础 间接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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