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司法适用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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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雪丽[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42-44,共3页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国内一度引起学者专家争议的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已经经过学者一番严谨讨论,但是"宪法可以司法化"吗?"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提法是否妥当?宪法是否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决文书中直接援引?宪法是否可以司法适用?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的权威,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在司法中适用。部门法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就应该诉诸部门法;当部门法缺失时,法院还应当诉诸宪法,而不应当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理。宪法司法适用的主旨:一是宪法间接性援引,二是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种宪法义务。

关 键 词: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间接援引 合宪解释 宪法义务 合宪性推定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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