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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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7期38-44,共7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 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关 键 词:上海证券交易所 侵权纠纷案 权证 风险损失 投资者 衍生品种 股票交易 侵权之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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