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郑春燕[1]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浙江杭州310028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63-69,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CFX013)
摘 要: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的"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存在诸多误区:从法律适用来看,"公益"的泛滥与"重大损失"的缩水,为以公益之名行私益之实提供了可能;对"补救措施"的理解偏差导致对违法行政行为能否治愈的忽视,并引发连续性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之困难。就制度设计而言,"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与域外的确认违法判决或情况判决均有差异,而制度借鉴的缺位则是引发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本原因。在司法解释未做修改的前提之下,将"补救措施"拟制为判决的条件,并扩张"损害赔偿"的"损失补偿"面向,可以为私益开拓替代性救济之路。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仍在于慎待"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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