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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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海霞[1] 

机构地区:[1]焦作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0年第7期77-78,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对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关 键 词: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 所得税会计处理 纳税调整 最低租赁付款额 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企业 税务处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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