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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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望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80-88,共9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刑罚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05JJD820012)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成立范围 任意共犯转化犯 必要共犯转化犯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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