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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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凯瑞[1] 杨光[1] 

机构地区:[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市071000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3期63-65,共3页China Prison Journal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我国的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裁量制度,一直受到我国刑法学界和军事法学界的关注。

关 键 词:刑法 刑罚裁量 战时缓刑制度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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