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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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凯[1] 张志刚[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4期31-3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增值税发票证明的只是事实发生的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对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履行等待证事实,法官不能仅仅依据增值税发票判定,必须结合是否认证、抵扣等其他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加以裁量,从而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与否作出合理判定。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力 增值税发票 举证责任分配 高度盖然性 合同关系 证明标准 必然性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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